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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专题

国家宪法日设立的重要意义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1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表决通过反间谍法,国家主席习近平分别签署第15号、16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和关于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张德江委员长主持会议。

宪法作为一个法治国家的根本,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这部法案为年轻的共和国奠定了法制基础。如今,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草案将以后每年的12月4日确定为“国家宪法日”,对于我国坚持依法治国、依宪治国进具有十分重要的法治意义。

 

“国家宪法日”设立的意义,在于唤醒政府的依法行政意识。宪法不仅仅是笼统意义上的“国家根本大法”,它更是管政府的法律。”“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制度的笼子”,更是“宪法的笼子”。各级公务人员,政府机构,各种行政作为,必须在宪法框架内活动,必须有崇高的宪法敬畏感,把依宪作为放在最高处。

“国家宪法日”设立的意义,在于唤醒人民群众的守法意识。让“依宪治国”在公众舆论中完全“脱敏”,“国家宪法日”和每年的“国庆”一样,给人民群众所传递出积极的守法意识,坚定人民群众拥护宪法和捍卫宪法的热情与决心,使守法意识随着“国家宪法日”的诞生而逐步融入每一个人民群众的基因之中。

“国家宪法日”设立的意义,在于唤醒广大公众参与依依法监督的意识。法治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除了需要司法机关依法裁决、公平裁决、打击邪恶、弘扬正义,也需要广大公众的有序参与。只有公众提升了宪法敬畏感,时时拿起宪法公器,监督政府,督促政府,公权力才不得不在法制、宪法和规则的框架内活动,公民的各种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国家宪法日”的设立,具有非常重要的积极意义。其既显示出中央依法治国的决心、信心和诚意,也标志着我们国家的依法治国又进入一个新的里程。让越来越多民众 的“法治观念”入脑入心,让全社会养成善于运用法律来维护合法诉求的习惯,而不是靠一味的“缠访”“闹访”来解决纷争,彻底终结“信访不信法”,为依法治国、依法行政铺实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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